小区业主管理公约 为 了 营 造 “新优势住宅、新优越生活”的阳光新城小区形象,为 了 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创造 一个舒适、安全、优雅、有序的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公约,本管理公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约中的下列用语,除另有注释或具有明显其他含义的以外,具有如下含义: 1.小区:指位于。 2.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凡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本小区内的住房拥有或共同拥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依据其他文件和法律事实 对房屋 实 际 占 有、使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物业服 务企 业:。 4.单 位或专 有部 分 :指业主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 、法律事实 依法独 立 占 有、使用并 具有排 他性 的独 立 空 间 或区域 。 5.公共区域 或共有部 分 :指小区规划 区域 内,专 有部 分 以外的属 于两个以上 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场 所、空 间 、设 备 、设 施 ,但 不 包 括 任 何业主依法拥有独 立 使用权及开 发 商声 明保留 的地 方 。 第二 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 使用、经 营 、出 让 其所拥有物业时 ,应当 遵 守 物业管理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 文件的规定。 第三 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 当 遵 守 物业服 务企 业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 文件制定的各 项 物业管理制度 。 第四 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 当 支 持 、配 合物业服 务企 业的各 项 管理服 务活动 。 第 二 章 业 主 的 权 利 、义务 第 五条 业 主 、物业 使用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物业 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 权 利 ,履行相应的 义务,不得以放弃权 利 而不履行义务。 第 六条 业 主 的 权 利 1.业 主 独立拥有其专有部分的 使用、居住、收益权 利 ; 2.推选业 主 代表,参加业 主 大会或业 主 代表大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选举业 主 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 3.提议召开业 主 大会会议,就物业 管理服务的 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4.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公约、业 主 大会议事规则的 建议; 5.按照物业 服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