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 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5~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 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1.0.3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1 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1.0.3.2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 不 便 的缺 电地区或无 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 的地区,解 决 枯 水季 节电源,具 备 煤炭来 源条 件 时 ,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 规模 容 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1.0.3.3 根据企 业规划发展热、电负荷的需 要 ,可建设适当 规模 的企 业自 备 供热式发电厂。 1.0.4 供热式发电厂机组 的选 型,应依 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并 根据热负荷大小和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 后 合理确定。 1.0.5 发电厂机组 压力参数的选 择 ,宜近 期、远 期建设统 一 规划,并 宜符合下列规定: 1.0.5.1 供热式发电厂单机容 量为1.5MW 的机组 ,宜选 用次中压或中压参数;容 量为3MW 的机组 ,宜选 用中压参数;容 量为6MW 的机组 ,宜选 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容 量为6MW 以上 的机组 ,宜选 用次高压参数。 1.0.5.2 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 量为3MW 的机组 ,宜选 用次中压参数;容 量为6MW 及 以上 的机组 ,宜选 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1.0.5.3 在同 一 发电厂内的机组 ,宜采 用同 一 种 参数。 1.0.6 发电厂规划装 设机组 的台数,供热式发电厂不 宜超 过 6 台;凝汽式发电厂不 宜超 过 4 台。 1.0.7 发电厂应按 规划容 量做总体 规划设计。新建的发电厂根据负荷增 长 速 度 ,可按 规划容 量一 次建成或分 期建设。当 发电厂主 控 制楼 (室 )、岸 边 水泵 房 土 建部 分 分 期施 工有 困 难 时 ,可按 规划容 量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