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保障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是对试点企业建立的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以及体系运行的效果和标准化管理工作,是否符合《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而实施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的确认工作
第四条确认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确认的依据、原则和内容第五条“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依据: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4]12号);2、GB/T15496、GB/T15497、GB/T15498、GB/T19273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
以企业的文件、原始记录、陈述及现场情况为基础,对企业建立的标准体系及开展的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而客观的判定
2、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及产生的效果为重点,对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进行判定
3、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
确认过程中,应排除各种干扰,独立公正地对企业标准体系及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判定
第七条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的重点是检查企业建立的标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其主要内容包括:1、标准体系是否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是否满足《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2、标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以及运行的效果;3、各项标准化工作是否开展,并切实有效
第三章确认申请条件及受理第八条标准化良好行为的确认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已按GB/T19273完成对标准体系的自我评价,并有效运行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