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全国碘盐监测方案(修订) 食盐加碘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重要策略。为了全面、准确了解碘盐生产、销售和居民食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保证居民食用合格碘盐,必须长期、系统地开展碘盐监测工作。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9号),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和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高碘地区外的所有的县(市、区、旗)。监测对象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碘盐生产加工或分装和批发企业 第二层次:居民户 二、监测方法 (一)抽样频次 1、第一层次:每月进行一次抽样监测。 2、第二层次:每年进行一次抽样监测。 (二)抽样方法 1、第一层次:抽样方法见附录1。 2、第二层次:抽样方法见附录2。 (三)检测方法 盐碘含量均按照国标GB/T 13025.7-1999中直接滴定法定量测定;川盐或特殊盐种采用仲裁法定量测定。 (四)判定标准 1、第一层次合格碘盐的判定标准:根据 GB 5461-2000标准,食盐中碘含量为 35±15mg/kg(20-50mg/kg)。 2、第二层次合格碘盐的判定标准:食盐中碘含量为 20-50 mg/kg。 3、非碘盐的判定标准:食盐中碘含量<5mg/kg。 4、不合格碘盐的判定标准:食盐中碘含量为 5-20mg/kg(不含20 mg/kg)或>50mg/kg。 1 三、监测指标 (一)第一层次:批质量合格率、盐碘含量均数、标准差以及变异系数。 (二)第二层次:非碘盐率、碘盐覆盖率、碘盐合格率、合格碘盐食用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录 4。 四、组织实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碘盐监测方案,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碘盐监测工作;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碘盐监测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和协调本省碘盐监测工作; 3、地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辖区的碘盐监测工作。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卫生部消除碘缺乏病国际合作项目技术指导中心(NTTST) (1) 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督导评估和质量控制; (2) 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反馈监测结果。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 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督导评估和质量控制; (2) 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反馈监测结果。 3、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 负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