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 第4部分:旅游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旅游行业英文译写的方法、原则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旅游景区、景点名称等实体名称信息,旅游类设施及功能信息、警示和提示信息的英文译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7733-2008 地名 标志 GB/T 16159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1 旅游景区景点 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包括风景区、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景点
本部分所指的旅游景区景点不含文博物院
4 译写方法和要求 4
1 实体名称 4
1 本部分实体名称指旅游景区、景点名称
2 实体名称构成成分的分析方法,以及不同成分的译写方法,按照本标准《第 2 部分:实体名称译法》的相关规定及其附录执行
3本部分实体名称属性名、通名的具体译法
1会址译作 Site;故居译作 Former Residence 或 Memorial Residence
2公园译作 Park;园、圃、苑译作 Garden
3动物园译作 Zoo;植物园译作 Botanical Garden
4陵园译作 Cemetery;烈士陵园译作 Revolutionary 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