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