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3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4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5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城市容貌urbanappearance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公共设施publicfacility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3城市照明urbanlighting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4公共场所publicarea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5广告设施与标识facilitiesofoutdooradvertisingandSign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标识是指招牌、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建(构)筑物3
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2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