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维修基金,仅指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设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
物业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依法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第五条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业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第六条新建物业的首期物业维修基金由购房人按建筑面积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造价5%的比例缴纳,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向购房人代收
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不含在售房款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新建物业包括城市房屋拆迁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