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物资)采购供应合同(试行)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实用原则,按照采购管理办法、采购工作细则及相关采购招标文件,甲乙双方就2016年道路整治项目(城关片区)工程第二批设计工程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七标段沥青混合料材料的采购事项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采购材料及总金额1
1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下列采购清单,向甲方交货
注:“总金额”为合同约定总价,但可能因甲方依本合同约定书面要求变更采购数量而相应增减
2交/提货时间、方式、地点:兰州市城关区1
3采购清单报价为含税价(含增值税、关税),报价中已经包括材料生产前准备、生产、包装、运输至甲方工地(包括一切运费)、保护、装卸、存储、成品保护、安装所需辅材、调试、各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劳保基金、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质保期服务以及与材料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材料采购清单序号名称产地规格型号品牌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金合计备注沥青混合料兰州AC-13吨7000440308000017%447521
37沥青混合料兰州AC-20吨10000420420000017%610256
41合计人民币:柒佰贰拾捌万元整(¥7280000元)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4在采购清单报价总额(含增值税)以外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费用,依据税法规定,视为价外费用(含增值税)1
5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材料的规格和功能配置等可能存在小幅度变更,这些变更将在原有的材料要求之内(包括技术参数、功能、材质等),这些变更不构成调整价格的理由,材料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