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逐条解读条文解读第七条(非同业单一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
匿名客户是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第八条(非同业关联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1、非同业单一客户的定义: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
2、此次新规首次提及了对于资管产品和资产证券化类产品的监管要求,要求银行穿透识别产品背后的底层资产,对所有不使用穿透方法的产品设置“匿名客户”的虚拟交易对手,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进行管理(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第九条(同业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1、同业客户指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2、《办法》针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进行了调整,此前14年同业127号文的要求为“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相比之下,此次对账面同业风险暴露占比要求提升,但此前对同业风险暴露的确认允许扣减质押物,因此由变动带来的口径变化会低于25个百分点
第十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第十一条(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单一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非清算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1、对某些交易主体的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