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法律第三十二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整经济的法律:是调整黑线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
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1)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2)经济法:也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主要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体系
经济管理关系2
市场管理关系3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3)其他法律部门: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
第三十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概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的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权是交换的前提,债权是交换的过程
(3)物权的特征1
物权是绝对权2
物权属于支配权3
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4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5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
物权种类法定化2
物权内容法定化3
物权效力法定化4
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5
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2)一物一权原则1
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2
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3)物权公示原则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3.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物权的种类(1)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2)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的进一步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