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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知识点第六部分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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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法律第三十二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调整经济的法律:是调整黑线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1)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2)经济法:也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主要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体系。1.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3)其他法律部门: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第三十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概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的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是交换的前提,债权是交换的过程。(3)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2.物权属于支配权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种类法定化2.物权内容法定化3.物权效力法定化4.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5.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2)一物一权原则1.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2.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3)物权公示原则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3.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物权的种类(1)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2)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的进一步分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设立的目的不同(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2.权利的性质不同(主权利和从权利);3.标的物不同(不动产和无限制);4.标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对权利的影响不同。(3)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区分:主物权和从物权(4)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5)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有期物权和无期限物权二、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2)法律特征:1.所有权的独占性2.所有权的全面性3.所有权的单一性4.所有权的存续性5.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1)所有权的取得: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1.原始取得: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因物权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生产和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因为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国有化、没收。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先占、添附(混合、附合、加工)、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2.继受取得: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合股集资。(2)所有权的消灭1.相对消灭:权利主体的原因2.绝对消灭:权利客体的原因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1)按份共有(2)共同共有1.夫妻共同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3.遗产分割前的所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法律特征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3.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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