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剧院设计规范 第1.0.3 条 电影院的规模按观众厅的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201 座以上; 大型801 座~1200 座; 中型501 座~800 座; 小型500 座以下。 电影院应布点合理,规模适当。当电影院总规模较大时,宜设多观众厅。 第1.0.4 条 电影院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与特大、大、中、小型交叉组合)。特等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的相应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 100 年以上,乙等 50~100 年,丙等 25~50年。 二、耐火等级:甲、乙等不应低于二级;丙等不应低于三级,且不应有特大型。 三、视听设施:甲等宜设置立体声。甲等大型以上的观众厅主体结构宜具备能兼放、或以后能改建为兼放 70mm 影片的条件。 注:观众厅能兼放 70mm 影片的土建基本条件参见附录一。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 条 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 8m,大型不应小于 12m,特大型不应小于 15m; 三、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 ㎡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四、多观众厅电影院各主要面的集散空地应按实际分配的最多人数计算;总座位数 2000 座以上的电影院宜分数处集散; 五、位于交叉口的电影院尚应满足城镇有关交通车行视距的规定。 第 2.0.2 条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应能使观众及工作人员迅速疏散至有照明的安全地带,并为消防作业提供合适的通路及场地; 二、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其宽度均不应小于3.5m; 三、合建、附建的电影院除以防火墙与毗邻建筑划分成独立防火分区外,其余临空部分仍应按上款执行; 四、设备 用 房 应置于对 观众干扰最少的位置,且应注 意 安全、卫 生 、消声 、减 振 和 设备 安装 维 修 的方 便; 五、总平面内宜设机 动 车及自 行车停 车场,或由 城镇交通规划统 一考 虑 ; 六 、总平面内尚应满足排 水 、隔 噪 、节 能等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