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 代信 息 技 术 装 备 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 息 系 统 的现 代化 建设 ,建 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