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 (2003年5月3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公布 2004年8月4日第99号令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防止医疗废弃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确保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和废药物、药品。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环保部门” )对本辖区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单位内医疗废弃物处理的监督和具体管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废弃物收运和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药监、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医疗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止医疗废弃物污染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减少医疗废弃物污染的城市发展规划,并按照环保要求组织建设医疗废弃物处置场所和专用设施。 第六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产生医疗废弃物的单位(以下简称“ 产废单位” ),应当向环申报医疗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并办理《医疗废弃物排污许可证》。 产废单位医疗废弃物种类、数量、去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前 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报变更事项。 第八条 产废单位应当使用可燃无害软容器将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密封包装,临时贮存在密封防泄漏的专用容器或者贮存室内待收运。 医疗废弃物的贮存地点和设施应当符合环保、环卫和卫生防疫等标准。 第九条 产废单位的医疗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实行分类收集,不得混入其他垃圾。 第十条 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毁形,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第十一条 含放射性的医疗废弃物,应当由管理放射性物质的专业机构处置或者交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