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相应增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动城市空间资源使用市场化,推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门店招牌、城市照明、城市道路(含桥涵)及其井具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方面的监督管理;(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地、园林绿化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五)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堤防、河道、湖泊、水系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六)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设施、占道停车、城市养犬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秩序;(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