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书记员核心职业技能〔庭审笔录制作训练〕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案【训练视频资料】【参考答案】法庭审理笔录案由: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人审判长:周笑代理审判员:陈宜 沈伟宾书记员:王充记录如下: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请坐。就坐在上诉席位一方的当事人请向法庭报告一下你们的情况。:上诉人吴军、吴爱祥。两位上诉人的代理人是北京市中赢律师事务所上海分属的闵天阳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审:被上诉人席位上就坐的当事人请报告一下你们的情况:被上诉人何丙针、付言娟、可采英、何晓双。四位上诉1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人共同委托了两名委托代理人,一名是上海市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还有一位是被四个上诉人的亲属孙有根。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孙有根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审:原审第三人天安保险上海市黄埔支公司的当事人是否到庭第三人:到庭了,黄埔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审:现在开庭!本庭今日审理的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院审查明的事实说明,吴军驾驶吴爱祥的轿车在南汇区南六公路开展东路附近撞击同向的两辆轿车后,车辆应故失控,冲过中间绿化隔离带,与对面驾驶轻便摩托的何振华相撞,造成何振华死亡。现何振华亲属提起诉讼,向吴军及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吴爱祥索赔人民币 82 万余元。原审判决吴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家属 574210 元。车辆投保人天安保险公司上海市黄埔支公司承担强制责任险 52000 元。并且判决吴爱祥与吴军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吴爱祥、吴军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日就上诉人吴军、吴爱祥与被上诉人何丙根、付言娟、可采英、何晓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0 条第 1 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周笑,代理审判员陈宜、代理审判员沈伟宾2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组成。由周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充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上诉人:不申请?被上诉人:不申请?第三人: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5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