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运营承包管理协议甲方:乙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顺畅合作的经营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委托经营项目,制定本协议,谨以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自愿将已建好的项目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包括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乙方进行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设施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第二条:委托经营期应为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授予乙方独有的经营权。2.根据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及时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3.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乙方应积极协助。4.对乙方污水处理经营过程中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5.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合适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向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6.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但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经营管理权交给乙方。7.不得干预污水处理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8.甲方应提供和本项目有关的专有技术、图书资料和相关文件等,以便于乙方运行经营。9.因为使用期或性能下降不再满足工艺要求等问题造成设备更换,费用由甲方负担。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享有特许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对本项目内的设施积极运行维护(包括构筑物),保证出水达到相关标准。3.对于设计及建设不合理的部分包括设备、工艺、构筑物等,乙方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自行或委托乙方做相应整改,整改费用由甲方支付。4.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5.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第五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1.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基本协议的规定。2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场地和排水干管(如果有)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的污染。3.乙方在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4.但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1)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2)因第三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引起的;(3)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第六条:污水处理服务费在运营期内,甲方每月按污水处理项目当月处理后出水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包括以下两部分:1.鉴于污水处理厂进水量波动比较大,经甲乙双方协商,本项目确定每天基本进水量为立方米/天。2.甲方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低于或等于基本水量时,乙方全部处理,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污水处理单价元/立方米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单价×基本水量。3.甲方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超过基本水量,且在项目设计处理能力范围内时,乙方全部处理,除按第一点规定计算污水护理服务费之外,超额部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单价×超出基本水量的处理水量×%。4.甲方提供的污水进水量超过本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乙方可视情况酌情处理,超过设计部分的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单价×超过设计的处理水量×%。第七条: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每年月乙方根据能源、原材料、人员工资的变动以及由于政策法规的变更影响等因素,计算下一年的污水处理成本,若有必要可以向甲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计算依据(人工费、药剂费、电价、物价指数等)和申请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要求,甲方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并在个月内给予答复。第八条: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乙方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个工作日内按照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向甲方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提供当月运营报告,包括处理水量、水质监测情况、设施运行状态等情况。甲方在收到账单日内支付无争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如甲方对账单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