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名称:小太阳幼儿园
第三条本园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保证教育质量,和谐育人,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办学义务:(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自愿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本园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54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办学规模:计划招收学生200人,六个班级;此后根据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条办学层次:学前教育第九条办学形式:日托;面向全市招收3-6周岁儿童(或学龄前儿童)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本园理事会成员5人(5人以上,幼儿园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由林文川、施秋光、缪未雨、施清、缪未然组成,其中缪未雨、缪未然(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首届理事长、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长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理事半数通过
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理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园长;(二)修改本园章程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