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恒大地产集团合同管理制度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加 强 监 督 指 导 , 规 范 合 同 及 合 同 履 约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结 合 集 团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订 《 恒 大 地 产 集 团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 以 下 简称 《 制 度 》)。 第 二条 本 《 制 度 》 适 用 于 集 团 总 部 及 各 地 区 公 司 、下 属公 司 合同 及 合 同 履 约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第 二章 合同审核管理 第 三条 合 同 立项资料审核 1、审核对方提供的 商务资料、法定代表人、代理 人身份证明及代理 权限证明的 合 法有效性。 2、合 同 对方主体经审批确定后, 不得变更。 不得将已审批确定的 合 同 主体变更为 其子公 司 或控股公 司 , 如确因实 际 操作 困难需与其100%全资控股子公 司 签订 合 同 时,对方主体须为 其子公 司 提供担保,并报集 团 董事局分管 领导 审批。 3、工 程类合 同 审核时必须对定标结 果及 地 区 公 司 预算部 或集 团预决算审计部 审核的 价格 清 单 进 行 核对,涉 及 施 工 、设 计方案 审批的 ,应 核对技 术 标审核部 门 出 具 的 方案 确认 书 。 4、材 料、设 备 类合 同 必须对定标结 果及 经过 监 察 ( 分) 室 审核的 价格 清 单 进 行 核对。 5、营 销 广 告 类合 同 必须对呈 批报告 ( 排 期 表) 及 经审核通 过 的价格 比 照 报告 进 行 核对。 第 四条 合 同 条 款 审核 2 1、各地区公司原则上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对范本条款作部分修改的,报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施工类合同必须附集团统一印制的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不容许修改,如因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应在协议部分修改。 2、合同的重要条款必须与定标结果及招标文件一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须在合同报审时进行特别说明。 第 五 条 合同(包括工程委托)不得拆分。 第 六 条 严禁各地区公司及下属公司变相以合同形式为其他单位提供挂靠。 第 七条 严禁以会议纪要、施工备忘录、施工签证、来往函件等非合同书形式变相修改合同内容,进行赔 偿 、补 偿 、奖 励 及上调 价 格 。 第 八条 签订合同除 盖 章 外 ,还 必须由 签约 人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