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恒大物业服务费用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缴管理,保障集团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业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停车费及水电费等。 第二章 费用的收缴 第一节 物业服务费的收缴 第三条 物业服务费的收缴包括地区公司应付部分和业主应交部分的收缴。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费定价标准审批 1、物业服务中心须严格按照集团批复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对集团已批复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擅自进行调整。若需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已封园项目(不涉及销售)经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非封园项目(涉及销售)须按物业服务费定价审批流程重新报批。 2、外购项目按已备案或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执行的,经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核,报集团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若需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须按物业服务费定价审批流程重新报批。 3、物业公司外接项目(指非本公司开发项目)物业服务费标准,经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 4、若地区公司需阶段性调整向业主折扣收取(收费标准不变)的,经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调整差额由地区公司支付。 第五条 物业服务中心须自收楼通知书载明的交楼日期次日起计收业主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提前收楼的,自实 际 收楼次日起计收业主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当 地法规另 有 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 他特殊 情 况 报物业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 2 第 六 条 业 主 空 置 物 业 的 物 业 服 务 费 应 当 按 照 《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协议 》 约 定 , 由 业 主 按 本 物 业 区 域 同 类 物 业 标 准 全 额 缴 纳 ; 若 当 地 政 府有 特 殊 规 定 的 , 须 按 以 下 流 程 报 批 : 由 业 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按 当 地 政 府规 定 提 交 证 明 材 料 ,报 地 区 物 业 公 司 负 责 人 审 批 并 报 物 业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 第 七 条 业 主 收 楼 时 有 享 受 物 业 服 务 费 赠 送 的 , 须 按 物 业 公 司 与其 签 署 的 《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协 议 》 约 定 预 收 物 业 服 务 费 , 其 赠 送 物 业 服务 费 的 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