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市场准入标准 2007-11-23 09:42:22 文章来源: 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市场准入标准 前 言 为促进成品油市场平稳有序开放,推进成品油流通体系规范化发展,提升我国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管理技术和设施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市场准入、市场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以及对加油站规划设置、建设施工、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商品质量、计量管理和营销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2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T 50328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制品 指原油经蒸馏、精炼或掺配所得到的产品。包括石油成品油和其他石油制品,如化工原料、石油溶剂、沥青、石蜡等。 3.2 成品油 指石油经过炼制加工或掺配达到产品的质量标准,用于销售的石油能源产品,包括汽油、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 3.3 成品油零售企业 指利用加油站(包括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网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机构。 3.4 加油站 指具有储油设施、加油机,为机动车辆油箱加注汽油、柴油或供给其他汽油、柴油消费者的专门场所。 3.5 水上加油站 指具有储存、收发油品功能,以零售形式供给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燃料的岸基油站或者加油船。 3.6 农村加油网点 指提供农业用油的成品油零售网点。 3.7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指由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零售企业(加油站)核发的批准证书。 3.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指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3.9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