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集 团 固 定 资 产 、低 值 易 耗 品 ( 以 下 简 称 “资 产 ”) 的 预 算 计 划 、购 置 、保 管 等 有 关 管 理 工 作 及 示 范 单 位 、样 板 房 财 产 处 理 办 法 。 (1)固 定 资 产 : 指 单 位 价 值 在2000 元 以 上 , 使 用 年 限 一 年 以 上 的 设 备 、用 具 、工 具等 , 具 体 范 围 详 见 附 注 ; (2)低 值 易 耗 品 :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劳 动 资 料 、物 品 , 具 体 范 围 详 见 附 注 。 第二条 本 集 团 的 财 产 实 行 实 物 负 责 人 制 , 各 级 单 位 行 政 部 门 设 资 产 管 理 员 , 对 本 单位 的 财 产 负 责 管 理 , 资 产 使 用 人 对 本 人 使 用 的 财 产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第三条 各 单 位 负 责 人 负 有 监 督 保 管 本 单 位 财 物 的 责 任 。 资 产 使 用 人 遗 失 资 产 的 , 需按 折 旧 价 给 予 赔 偿 ; 如 遭 抢 劫 或 偷 窃 的 , 需 以 书 面 报 告 形 式 上 报 所 在 单 位 行 政 部 门 及 主 管管 线 领 导审批( 附 公安部 门 证明文件 ) , 酌情处 理 。 第四条 集 团 的 财 物 应用 于 集 团 工 作 , 不 得作 私人 用 途。 第五条 资 产 采购 , 应在 集 中招投标指 定 公司购 买, 未指 定 公司的 , 应货比三家, 在保 证质量的 前提下 , 力求价 格低 廉。 第六条 固 定 资 产 、低 值 易 耗 品 、办 公文具 、用 品 纳入行 政 费用 预 算 管 理 范 围 , 按 《行政 费用 预 算 管 理 规定 》( 见 本 管 理 办 法 第四章) 执行 。 购置计划及申请 第七条 集 团 的 资 产 购 置 实 行 计 划 预 算 管 理 。 ( 1) 各 地区公司每年11 月 30 日前需 将下 一 年 度本 地区公司的 《年 度固 定 资 产和低 值 易 耗 品 采购 计 划 及 预 算 》报 集 团 房 地产 管 理 中心审核; 房 地产 管 理 中心将地产 板 块的 《年 度固 定 资 产 和低 值 易 耗 品 采购 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