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 总 则 1.0.1 为了确保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正确评定房屋修缮工程的质量等级,统一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民用房屋修缮及现有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工业及其他建筑的修缮工程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房屋翻建工程。 1.0.3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和要求。 1.0.3.1 新制作安装的钢木构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1.0.3.2 房屋修缮工程查勘设计的要求。 2 一般规定 2.1 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2.1.1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按“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划分检验评定。 2.1.1.1 分部工程:按房屋的主要部位划分。包括:屋面工程。主体工程、楼地面工程、外装修工程、内装修工程、门窗工程、室外工程、电气工程和管道卫生工程。 2.1.1.2 单位工程:以每一个施工段或一个独立建筑为一个单位。 2.2 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 2.2.1 房屋修缮工程的质量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评定。 2.2.1.1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 (1)保证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 (2)检测项目中,检测的点有70%及其以上达到本标准,其余检测的点基本符合本标准。 优良在合格的基础上检测的点有85%及其以上达到本标准。 2.2.1.2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 (1)无严重损坏点和危险点; (2)屋面、外墙不渗漏; (3)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4)质量技术资料应基本齐全; (5)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 70%及其以上。 优良 (1)修缮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在合格的基础上,应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a)50%及其以上的分部工程优良,其中屋面分部必须优良; (b)优良分部工程虽不足 50%,但屋面工程、主体工程和门窗工程达到优良。 (2)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在合格的基础上,装修的重点分部达到优良。 (3)质量技术资料齐全。 (4)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 85%及其以上。2.2.2 分部工程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必须及时处理,经返工后可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不影响使用功能及美观的只可评定合格。 2.3 质量检验评定的程序和组织 2.3.1 工程质量的评定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全数检验评定。 2.3.2 施工单位对上报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并对质量技术资料和观感质量进行评定。 2.3.3 施工企业是工程质量的检验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质量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