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土资发〔2024〕232 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4〕28 号〕,加强工业工程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部讨论制定了?工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发布实施。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工程,不予供地或对工程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平安、环境保护等有特别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工程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究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典型,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和标准实施?控制指标?的程序与方法。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大力推动工业用地集约利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工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开展、技术进步、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工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 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根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工程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工程〔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工程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