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土资发〔2024〕232 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
工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24〕28 号〕,加强工业工程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部讨论制定了
工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现发布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与相关工程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
要求的工业工程,不予供地或对工程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平安、环境保护等有特别要求确需突破
的,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工程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
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
划拨用地决定书
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
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究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典型,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和标准实施
的程序与方法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大力推动工业用地集约利用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
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工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开展、技术进步、集约用地要求和
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