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6 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 XX 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公司隐患排查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工作
第二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公司内的重点部位和关键设施以及生产作业各个环节的事故隐患;各生产车间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即:落实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落实资金来源,落实整改时限和落实责任人)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