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