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进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企业的用人、培训、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实行监察
第四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企业招聘职工,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确认的职业介绍中心(所)招聘
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区招聘
企业不得招聘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条企业招聘职工时,应当在中国境内招聘中方职工;确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就业证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
对从事技术工种或有特别技能要求的职工,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培训经费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八条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以书面形式订立
工会组织(没有工会组织的应选举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酬劳、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