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 为加强住宅锅炉供暖的管理,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了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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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保证采暖用户的正常采暖,维护供暖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锅炉向住宅供暖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暖单位)及其采暖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监视、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市、区、县住宅锅炉供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供暖办)负责住宅锅炉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锅炉供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需征得房地产管理机关同意;工程竣工后,必需有房地产管理机关参加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锅炉供暖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暖的,应在当年 9月底以前完工
第五条 供暖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有确定的采暖用户和相应的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必需能够正常使用; (二)有相应的专业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及培训合格的司炉、修理、化验等人员; (三)有满足正常供暖需要的资金
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对供暖单位进展资质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锅炉供暖证
第七条 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应当签定协议,就管理范围、管理责任、效劳方式、供暖费缴纳等内容达成全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依据协议执行
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签定的协议,应当向当地区、县供暖办备案
第八条 供暖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必需保证供暖,并依据实际状况或者依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二)供暖期间实行每天 24 小时连续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