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奖惩、管理的活动
为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其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尽职尽责,勤政廉政,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开展效能监察要坚持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效能监察的立项审批,效能监察建议的审批,决定整改措施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效能监察的标准第五条合法性标准
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合约性标准
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第七条合理性标准
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实际出发,进行科学管理,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八条效能标准
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完成计划规定的产品品种、数量、质量和成本、盈亏、安全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九条岗位职责标准
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等
第十条程序性标准
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能否遵守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是否违反工作程序
第三章效能监察的内容第十一条对企业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行使职权,能否尽职尽责,做好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坚持优质低耗,有效使用人力、物力、财力
第十三条对销售及煤质管理活动进行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