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京市行政处分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行政处分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属以下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分所进行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中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 500 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上的罚款; (三)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20000 元以上的罚款
第四条 行政机关进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那么; (二)保护和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原那么; (三)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那么
1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五条 市、区、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行政机关作出的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分,应当在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后的 15 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分,应当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参加人 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分的,由该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分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进行听证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的行政处分需要听证的,由共同作出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以下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