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四级原则客户服务1
客户服务场所a
设置客户服务中心,配置办公家俱、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备
公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及重要服务人员照片,物业服务事项、服务原则、收费项目、收费原则等有关信息
提供特约服务的,公告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原则、收费原则c
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及节假日不少于 8 小时,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
设置并公告 24 小时服务电话
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服务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配置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项目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为本市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登记在册人员
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消防安全防备、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管理制度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建立物业服务工作记录
建立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培训、考核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配置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档案资料室
应用物业服务软件管理基本信息、基础资料、维修养护资料、收费资料等
标志:设置安全警示、作业施工警示、温馨提醒等物业服务标志
每年第一季度公告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协议履行状况、收支状况、本年度收支预算
波及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重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内张贴告知,履行告知义务
对违反治安、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劝阻并汇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水、电急修 20 分钟内、其他报修 30 分钟内抵达现场;由专题服务企业负责的设施设备应在 30 分钟内告知
报修回访率应不少于 30%
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提议、投诉在 2 个工作日内答复
投诉回访率 100%
每年至少公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