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协议法律制度 【考点一】协议法概述 1.按与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协议和实践协议(保管协议、自然人之间借款协议、借用协议、定金协议★) 2.协议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协议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协议法》规定的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重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导致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协议的签订 1.要约: (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阐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详细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达约束。 (3)生效: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步抵达未生效 要约可以撤销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告知之前抵达失效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协议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 (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 (2)承诺可以撤回,不过承诺不得撤销。 (3)★与否新要约: 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 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重要条款):为新要约。 3.协议的成立: (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终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协议书形式签订协议,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重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协议成立。 【考点四】效力待定协议 1.种类:行为能力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协议代理能力欠缺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协议处分能力欠缺无权处分的其他协议 【必背法条】无权处分的买卖协议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获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