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那么的公约(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1999 年 5 月 28 日签订于蒙特利尔〕 〔中文本〕 本公约的当事国: 认识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那么的公约
〔以下称“华沙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件在统一国际航空私法方面作出的重要奉献; 认识到使华沙公约和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必要性; 认识到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复性赔偿原那么的根底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性; 重申根据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的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的原那么和宗旨对国际航空运输运营的有序开展以及旅客、行李和货物通畅流动的愿望; 确信国家间实行集体行动,通过制定一项新公约来增进对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那么的一致化和法典化是获得公平的利益平衡的最适当方法;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酬劳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管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 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 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