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举行化学检查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的告知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六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从 7 月 1 日起,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全社会建立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人才构造
凡从事技术工种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的考核鉴定机构,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并获得对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就业
为保证化学检查工作的质量,切实提高有关人员的素质与水平,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献规定的精神,本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大纲规定每月定期举行化学检查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班,负责组织全国各地化学检查的考核鉴定工作
现将有关培训考核工作告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通过学习使学员达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化学检查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规定,获得对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并能持证独立上岗操作
二、专业设置:水质、试剂、溶剂、日用化工、化肥、化学农药、涂料和染料、煤炭和焦化、水泥等
三、培训对象: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化学检查工作的技术人员、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线大学生和教师等专业人才
四、申报条件: 申报初级人员:从事本工种二年以上;或初级职业学校毕业生
申报中级人员:获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持续工作三年以上;或初中、高中毕业后,在本职业工作九年以上;或大专、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对应专业毕业生
申报高级人员: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持续工作五年以上;或初中、高中毕业后,在本职业工作十五年以上;或中专学历,在本职业工作七年以上;或大专学历,在本职业工作二年以上;或本科学历,在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
五、培训考核:培训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写的教材,鉴定分为理论和实操技能水平鉴定
六、培训内容:国标规定的化学检查初、中、高级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