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承兑汇票证明承兑汇票证明 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大家都写过证明吧,证明是以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凭借确凿的证据证明某人的身份、经受或某件事情的真实状况时所使用的一种书面材料。大家知道证明的格式吗?下面是我整理的承兑汇票证明,希望能够关怀到大家。承兑汇票证明 1 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与××公司,于××年××月××日,进行××买卖,接受承兑汇票结算,承兑汇票号码:××,承兑汇票金额:××元,出票人:××,承兑行:××,我公司前手背书单位:××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日期 根据票据法规定:关于票据超期付款问题 1、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的手续。 第 8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续作了明确规定,而对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手续则没有涉及。在实际结算工作中,银行结算人员又常常遇到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问题。由于缺少明确规定,使银行结算操作难以把握。根据本人结算操作的实践,笔者主见银行承兑汇票的超期付款参照银行汇票的手续处理。一是因为二者付款人相同,银行无论是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还是作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据款项的责任;二是提示付款的方式相同,这两种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持票人都必需持票向承兑行或出票行提示付款,并出具书面说明和有关证明。 2、银行汇票超期付款的操作误区。 在实际结算工作中,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因种种缘由超期提示付款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此,出票银行往往让其找银行汇票的申请人,以申请人的名义进行退票后,通过申请人重新签发汇票申请书为其办理汇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利于爱惜持票人的利益,也违反了《票据法》、《支付结算方法》的规定。《票据法》第 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依第 9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据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银行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对票据权利时效内的持票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而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只是汇票的关系人,对超期付款的银行汇票没有义务退款和重新托付银行办理汇票。依据《支付结算方法》第 36 条的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