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合 同 编 号 : 挂 靠 经 营 合 同 书 甲 方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乙 方 : 身 份 证 号 码 : 基 于 平 等 互 利 、优势互 补的原则,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甲 方 决定 将授权于 乙 方 以甲 方 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为明确双方 权利 义务关系,经双方 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 一条 挂 靠 经 营 项目 乙 方 以 甲 方 名 义 与 公 司 签 订《 合同》,该合同涉及项目 。 第 二条 挂 靠 经 营 方式 1、乙 方 以甲 方 的名义独自组建经营团队并以甲 方 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2、甲 方 就乙 方 经营项目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台账; - 2 - 3、乙方以甲方名义经营项目设立一个单独的银行账户,甲方对该项目经营中所有资金往来进行管理; 4、乙方对经营项目拥有所有的决策权; 5、乙方向甲方交纳挂靠经营管理费; 6、乙方经营项目在经营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包括应纳税费)、人事纠纷、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等,概由乙方享有与承担;如因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诉、行政处罚,乙方应承担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护自身权益的律师费、诉讼费。 第 三条 挂靠经营期限 经双方商定,本次挂靠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挂靠期满,如乙方在挂靠期内以甲方名义订立的合同尚未履行完 毕 的,乙方应另 行与甲方协 商签 订补 充 协 议 。 第 四条 挂靠经营管理费用 乙方按 月向甲方交纳挂靠经营管理费,无 论 乙方盈 亏 与否 ,乙方每 月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人民 币 元 。但是 ,起始 和 结 束 月度 不足 一个月的,则 当 月的管理费按 当 月管理费金额 除 以当 月天 数 再 乘 以实 际应纳管理费天 数 计 算 交纳。 乙方每 月 10 日前 向甲方交纳上 一月度 的管理费。挂靠经营期限最 后 一月的管理费在甲乙双方办 理了 挂靠经营项目结 算 后10 日内由 - 3 - 乙 方 支 付 甲 方 。 第 五 条 专 用 账 户 的 管 理 与 使 用 甲 乙 双 方 在 甲 方 选 定 的 银 行 以 甲 方 名 义 设 立 一 个 专 用 账 户 ,对 乙方 挂 靠 经 营 项 目 中 所 有 资 金 往 来 进 行 管 理 。 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