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规划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法律法律规范我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现将审查原则通过的《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法律规范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规法律法律规范,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在各自审批权限内负责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报项目或其周边相邻建筑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建筑规划方案时,应当在总平面规划图上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第五条 日照分析结论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或规划设计单位出具
日照分析应当采纳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相关软件,并应当符合《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日照分析对象的建筑性质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为准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照分析结论作为建设项目建筑规划方案的审批依据
第二章 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第七条 项目用地内或用地周边涉及下列建筑类型的,需进行建筑日照分析
(一)住宅;(二)医院病房楼;(三)中小学校教学楼;(四)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五)宿舍;(六)疗养院疗养室
第八条 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标准:(一)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 1 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