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知 识 培 训 资 料 一 、 征 收 范 围广 州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未 按 规 定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机 关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等 各 类 用 人 单 位 〔 包 括 中 央 、省 驻 穗 单 位 , 在 本 市 登 记 的 外 地 驻 穗 单 位 和 企 业 、 港 澳 台 商 投 资企 业 以 及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 应 当 依 法 缴 纳 保 障 金 。二 、 征 收 模 式残 疾 人 保 障 金 由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核 定 ,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代 征 。三 、 征 收 标 准 保 障 金 按 年 征 收 。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未 到 达 % 比 例 的 , 按 实 际 差 额 人 数 和 统 计 部 门 公 布 的 上 年 度 在 职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标 准 的 80 % 计 缴 保 障 金 。 应 缴 保 障 金 = 〔 上 年 度 平 均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1.5 % - 在 职 残 疾 职 工 人 数 〕 × 统 计 部 门 公 布 的 上 年 度 在 职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80%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办 理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年 审 的 用 人 单 位 , 视 为 未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 按 上 述 规 定 征 收 保 障 金 。 四 、 征 收 程 序 〔 一 〕 由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依 据 用 人 单 位 在 社 保 、 统 计 等 部 门 登 记 人 数 , 核 计 应 缴 纳 保 障 金 数 额 , 并 将 应 缴 纳 数 额 移 送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代 征 。 〔 二 〕 已 与 广 州 市 各 区 〔 市 〕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签 订 ? 委 托 银 行 代 划 缴 税 、 费 协 议 书 ?( 简 称 “ ETS 协 议 〞 ) 的 用 人 单 位 , 由 机 构 所 在 地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直 接 划 扣 应 缴 保 障 金 ; 其 他 未 签 订 ETS 协 议 的 用 人 单 位 , 应 到 机 构 所 在 地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