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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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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24 年第 12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8-29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19 号)等规定,现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24 年第 7 号公告发布的《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以买一送一、随货赠送、捆绑销售等方式销售货物,如将销售货物和赠送货物的各自原价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销售货物与赠送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同的,应分别以各自原价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按上述规定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销售货物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二、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以购物返券、购物返积分等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时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购买者使用上述返券(积分)抵顶部分或全部价款购买货物时,应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原价和返券(积分)抵顶金额,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未按上述规定在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对使用返券(积分)兑换的货物,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以来店有礼、进店即送、积分送礼等非随同销售方式赠送的货物,一律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四、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应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法律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领用、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纳税人因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票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本公告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根据本公告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2024 年 8 月 29 日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法律规范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百货零售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百货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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