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5、某县供电所触电事故案一、 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县供电所改修线路,违反操作规章,造成 1 死 1 伤,直接经济损失 3026.61 元的严重后果。某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 114 条之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该所副所长陈某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2 年;判处该所负责技术工作的李某免予刑事处分。 1985 年 9 月 25 日上午,陈某带领 4 名工人检修城关 105 猫营区、l06 设在县百华大楼处的共杆线至老供电所线路。8 时 40 分,陈某用一乌江牌香烟纸盒写上“当班的同志,来请停 105”。叫一民工带到变电站,值班员黄某、李某见条后,于 9 时停了 105 干伏高压电。停电后,陈某未做短路保护,便和工人邱某到县土产公司门前上电杆作业,工人黎某上105、106 共用电杆拆旧线,工人班某在杆下接新线,黎某拆完旧线就下杆了。 李某在邮局门口等车下乡检查安全,未等到车,约 9 时回变电站。巡线工吴某问李某:“106 事故停电,是什么原因”李某到值班室询问了黄某,得知 106 是三相不平衡停电。在查阅操作表时,看到陈某写停 105 城内电的字条,就动手检查 106 线路问题,发现 106是中相领克松动,就用领克棒将领克推紧。并在记录中写上“线路无事故,处理错误”。于 10 时 10 分令值班员黄某送 106 的电。11 时 20 分,当班某和黎某再上 105、106 共杆作业时,造成班某触电死亡,黎某触电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3026.61 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违反操作规程。陈某身为供电所副所长,带领工人改修线路,却违反操作规章,不作好短路保护,也不设置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1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2.缺乏联系沟通。李某在排除故障过程中,已看到陈某写的字条,却不与陈某进行联系,就擅自决定送电,是造成作业工人触电伤亡的重要原因。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严格操作规程,及时加强信息沟通。改修线路,既要作好断电,设置安全保护等措施各有关人员又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信息,以互相配合,统一行动,保证万元一失。 6、非电工私自接线,电源箱带电人亡发生事故日期:1987年8月15日8时45分。 发生事故地点: 二电厂工程施工现场。 主要原因:违反操作规程。 伤亡情况:死亡1人。 事故简要经过: 小予制厂的班长对民工党xx说,等一会接电源时去找电工。但党xx没有找电工,而是私自给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