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保局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试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所称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统称。 三、本程序适用于依法应由省环保局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等电离辐射建设项目以及移动通信、无线电台、广播电视发射台、雷达、高压输变电,工业、科学、医疗方面的电磁辐射应用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委托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五、组织编制环评文件前,建设单位可向省环保局辐射安全管理处(以下简称辐射处)咨询。辐射处应以《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咨询意见表》的形式,说明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应评价等级。 六、以辐射设施为主的建设项目,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报批。其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评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评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报批环评文件。 对以非辐射生产设施为主,辐射设施在整个项目中属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按一般建设项目报批,辐射设施另行报批。审批该类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该项目非辐射生产设施的环评及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该项目非辐射生产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证明。 七、依法需要省环保局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由有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文字版一式 8份或建设单位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