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法 院 经 费 保 障 体 制 的 改 革 与完善 ——以“分类分级、共同负担”模式构建为基点 多年来,改革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呼声汹涌不绝,从中央到地方也进行了各种有益尝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很多问题
学界对于法院经费保障问题也是相当重视,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但相关理论研究局限性仍较大
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在哪里
本文在深入分析现行经费保障体制的现状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以法院经费制度的一般理论为基点,结合国情和改革的实践,提出法院经费保障改革的具体思路和制度构建
一、“同级管理、同级负担”[1]经费保障体制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国以来,我国法院经费体制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这一历史进程与我国 60年来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息息相关,并受到国家经济政治体制变革的深刻影响
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财政体制的改革,我国的经费保障制度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 1950-1952年在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下的“中央财政统一供给”模式,法院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
第二阶段是 1953-1979年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体制下的“中央财政统一供给和同级财政供养相结合”的模式,这一时期的法院经费保障在不同的时间段和不同的地区呈现出同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负担的特点
第三阶段是 1979年至今,在分级管理分级负担财政体制框架下的“同级管理、同级负担”模式
该阶段法院经费保障运行中呈现出以下特点:1、同级财政供应是法院经费的基础性来源
各级法院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由同级财政拨付,特别是 1994年以分税制为目标模式的财政体制改革,明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支出
2、诉讼费收入是法院经费的重要来源
自从 1984年起实行有偿诉讼以来,法院的业务经费部分来源于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