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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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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新标 2013年1月14日电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报废新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1、9座(含 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 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 20年的,从第 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 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 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 2次,超过 15年的,从第 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 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 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 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 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 定的[1],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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