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标准局 1987-02-16 批准 1987-08-01 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总质量 26T 以下的机动车和总重量 45T 以下的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 1 整车 1.1 车辆标记 1.1.1 车辆的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1.1.2 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 1.1.3 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 1.1.4 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1.5 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2 车辆外廓尺寸 1.2.1 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 1589—79《汽车外廓尺寸的界限》的有关规定。 1.2.2 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 GB 1589—79 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 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 车辆高:≤3.0M; 车辆宽:≤2.5M; 车辆长:≤10M。 1.2.4 车辆外廓尺寸的术语和定义按GB 3730.3—8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 车辆尺寸》的规定。 1.3 车辆后悬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 65%,最大不得超过 3.5M。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 55%。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应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 1.4 车辆核载 1.4.1 车辆允许总质量,以发动机额定功率、厂定最大轴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定。 1.4.2 驾驶室乘座人数的核定: A. 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的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以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车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等于或大于 1200MM 核定 2 人,等于或大于 1650MM 核定 3 人。小型汽车驾驶室内宽度等于或大于 1550MM 核定 3 人; B. 驾驶室内双排座位的后排座位,座垫长度(从中间位置测量)每 400MM 核定 1 人。 1.4.3 车辆乘坐人数的核定: A. 按载质量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