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标准局 1987-02-16 批准 1987-08-01 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总质量 26T 以下的机动车和总重量 45T 以下的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
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
1 整车 1
1 车辆标记 1
1 车辆的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2 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
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
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
3 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
4 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5 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2 车辆外廓尺寸 1
1 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 1589—79《汽车外廓尺寸的界限》的有关规定
2 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 GB 1589—79 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 车辆高:≤3
0M; 车辆宽:≤2
5M; 车辆长:≤10M
4 车辆外廓尺寸的术语和定义按GB 3730
3—8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 车辆尺寸》的规定
3 车辆后悬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 65%,最大不得超过 3
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 55%
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应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