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8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 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2 / 7 8 第 二 章 制 造 许 可 的 单 位 条 件 第 五 条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持 有 有 效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资 金 必 须 与申 请 项 目 范 围 相 适 应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许 可 单 位 基 本 条 件 》 ( 附 件 2, 以 下 简称 《 基 本 条 件 》 ) 。 第 六 条 取 得 制 造 许 可 的 特 种 设 备 必 须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 安 全 技术 规 范 要 求 型 式 试 验 的 , 必 须 经 符 合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型 式 试 验 机 构 型 式 试 验 合 格 。 当 取 得 制 造 许 可 的 特 种 设 备 所 执 行 的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或 标 准 修 订 后 ,应 按 照 修 订后 的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规 定 执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