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美国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讨论 【发布时间】2024-3-11 -------------------------------------------------------------------------------- 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而其迅猛开展却是在美国
在世界各国证券投资基金中,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在资产总值上占 59.82%
至 2000 年底,美国共同基金为 8027 只,每只基金资产的平均规模到达 9.05 亿美元左右,而除美国以外的基金资产规模平均每只为1,08 亿美元
美国基金业的繁荣兴盛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作为中坚力量的基金公司,因此,讨论美国基金公司成熟高效的治理结构,借鉴其先进的运作经验,杜绝其现存的弊端对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的逐步完善具有“后发优势〞的意义
美国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分析 一、治理模式及运作主体 自 1924 年起,美国共同基金即实行公司型治理模式,1940 年以后出台的
等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根据公司型制度来运作管理共同基金的有关细节
在公司型治理模式下,共同基金首先是一个法人组织机构,该机构由投资参谋公司和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并根据股份的募集设立方式在基金单位出售到达规定最低数额后设立.但共同基金公司与股份不同之处在于它通常没有自己的雇员,只设立一个基金董事会来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而各项具体运作事务主要是委托其他公司完成
具体运作主体如下(见图1): 1.董事或受托人 共同基金的董事或受托人就像其他类型的公司一样,对基金的业务负全权责任
在作为一个公司建立时,共同基金由董事会管理;而作为一个业务信托人建立时,那么由受托人协会管理
2.股东精品文档,word 文档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与股份制公司股东类似,共同基金的股东有一定的选举权
这些选举权由成立的基金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