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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中的居住外国人身份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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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中的居住外国人身份确定规那么目次 一、1984 年前的居住外国人身份确定规那么 二、现行居住外国人身份确定规那么 三、与英国的比拟 四、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在美国国内税法和对外签定的税收协定中, “居民〞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在税收协定中,居民包括美国公民、在美国成立的公司、构成美国居民的外国自然人。[1]但在国内税法中,居民概念的外延要狭窄得多,通常仅指居住外国人〔resident aliens〕,与美国公民、非居住外国人〔nonresident aliens〕并列。[2]也即,在美国国内税法中,纳税自然人的身份不外乎三种:美国公民、居住外国人和非居住外国人。不同的身份导致不同的税收结果,特别是居住外国人与非居住外国人在税收待遇上差异很大:居住外国人与美国公民一样负无限的纳税义务,须就他们世界范围的所得向美国政府纳税,另一方面扣除工程也与美国公民相同;非居住外国人只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只须就来源于美国境内或与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活动〞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向美国政府纳税,另一方面不允许用产生于美国境外的损失来冲减美国境内来源所得,没有权利要求标准扣除,不允许与配偶一起合并纳税等。[3]因此,对于在美国的外国人来说,清楚自己是否构成税法上的居住外国人是十分关键的。本文首先考察了 1984 年之前和 1984 年之后〔现行规那么〕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居住外国人身份确定规那么的具体内容。从外表上看,1984 年前后的规那么差异很大,前者以判例法为根底,灵活性大而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差,后者以国会制定法为中心,详细、明确而极其复杂,但从实质论,两者仍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现行规那么是对先前规那么的继承和开展,没有抛弃先前规那么确定居民身份的两个衡量标准:居住事实和居住意思,但对这两个标准进行了具体化和客观化,绿卡标准、充分停留标准、第一年选择就是这种具体化和客观化的结果,因此现行规那么更具合理性。此外,本文还把美国的规那么与英国、中国税法的相应规定作了比拟,认为美国的规那么有许多优秀之处,值得中国借鉴的地方很多。 一、1984 年前的居住外国人身份确定规那么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在适用居住外国人身份确定规那么之前,首先必须确定该外国人不是美国公民。美国税法上确定公民身份的标准与移民和国籍法是完全一致的。所谓美国公民是拥有美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美国国籍可以因出生和归化获得。所有不是美国公民的人都是外国人。在实践中,关于公民身份的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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