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六条 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 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 8 周岁以上(含 1 8 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 0(含6 0 );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