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检验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对相关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追偿
检测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要求诚信经营,并接受、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监管主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制定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并将检查计划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及时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地)、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检查、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监管原则】 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