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措施 第一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如下简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考试的实行和平常管理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有关工作。 第二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三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核安全综合知识》、《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 考试分 4 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 3 小时。 第四条 凡符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如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参与考试。 第五条 截止 12 月 31 日前,在核安全有关岗位上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3 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核安全综合知识》2 个科目,只参与《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2 个科目的考试。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种周期的滚动管理。参与所有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持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种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七条 参与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与考试。 第八条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状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区域和数量。经确定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都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考点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考试考务的实行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名义编写、出版多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与考试。 应考人员参与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筹规划培训工作...